养狗需要什么条件?
饲养狗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三)独户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之外。
本人或者同一住户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未因违法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未发生过犬只伤害他人行为。
饲养烈性犬只和多只犬只,应当符合有关管理通告的要求。
养犬人应当在饲养犬只起十五日内,凭下列材料,到区兽医主管部门、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犬只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识。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犬类免疫证明。
饲养从本市以外地区输入的犬只,应当持输出地犬类检疫合格证明及登记材料到犬只饲养地的区兽医主管部门登记,并在六十日内植入电子标识。
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十五日内,携带犬类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表,到市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